2010年6月7日

一片漆黑時間只有59秒,男男始終未露臉沒看到3P喘息或呻吟聲,研判是自拍再將錄音筆放回皮包皮內,判決無罪..

林姓男子被控與已婚的女同事在宿舍發生姦情,一審法遭判刑3個月,但全案在二審逆轉。法官看過女方丈夫提供的偷情影像後認為,影帶中並未拍到林男,也沒有錄到聲音,無法證明他在場,改判無罪。 ()

被告原本任職於基隆關稅局,案發後已調職,他被控於98年6月22日晚間,與一名已婚女同事在宿舍內通姦;檢方根據女方丈夫提供的影像及女方自白,將林男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。
根據女子表示,影像是由她新買、有錄影功能的錄音筆所攝,當時她把錄音筆夾在皮包邊緣,皮包則是放在地上,那天她與林某以女上男下的姿勢做愛,但強調她並非刻意錄下畫面,不知錄音筆為何會啟動。 (==========>分明是自己愛拍>愛被拍)

不過,二審法官認為,畫面僅拍攝到女子手臂、頭部、乳房、大腿等處,以天花板、電燈,隨即一片漆黑,時間也只有59秒,林男始終未露臉,也沒聽到2人喘息或呻吟聲,研判是女子自拍,再將錄音筆放回皮包內,因此判林男無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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