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2010/12/22 10:01 社會中心/台北報導
許姓男子今年10月間搭火車時,被乘客指控他在車上手淫,他辯稱是「胯下癢」,檢方雖然未採信,但認為他以包包遮掩,並無「供人觀覽」意圖,不符公然猥褻罪構成要件,處分不起訴。
今年10月1日下午,許男搭乘北上電聯車,經過台北車站後不久,即解開皮帶,以左手伸入褲子內,疑似「打手槍」,同車廂內的朱姓女乘客發現後,提醒坐在許一旁的女乘客注意,台鐵隨車人員據報後,轉知警方處理。
許男表示,他因為下體癢所以用手抓,並沒有手淫或把弄生殖器;但報案的朱姓女乘客說,當時
從許的包包與身體之間縫隙,看到他的生殖器外露,認定是在手淫。<-----看得真仔細~~+ 明明就愛看的很~
檢察官認為,公然猥褻構成要件,必須以具有供人觀覽意圖,且在不特人或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下的猥褻行為;根據朱姓女乘客證述,許姓男子當時以包包遮住,雖有猥褻行為,但未達公然的程度,因此不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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